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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3-04-21 10:07:1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县注册成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龚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龚某辉(龚某四弟)成立郑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龚某辉为实际控制人。甲公司内设生产部、仓储物流部、财务部、销售部,龚某对公司实行家族式管理,各部门由龚某及其家人负责。被告人龚某龙(龚某大哥)负责生产部;被告人龚某峰(龚某二哥)负责仓储物流部;龚某负责甲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乙公司销售甲公司生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负责乙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财务部由龚某直接负责,形成了等级严明、规模成熟、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甲公司生产农药、化肥的配方由龚某提供。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龚某采用购买廉价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等手段进行生产。

经对甲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288种,不合格率70.16%,不合格化肥510种,不合格率96.22%。经对乙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153种,不合格率52.58%,不合格化肥225种,不合格率96.57%。经审计,认定甲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销售金额5900余万元,乙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销售金额1100余万元,总计7000余万元。

另查明,龚某还实施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龚某、龚某辉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缺乏销售单据、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从两个方面重点取证:一是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为突破点,查明代收货款中农药、化肥的占比;二是从生产工艺和流程上认定已销售产品存在伪劣产品;调取销售清单、收款记录等,结合所销售产品中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品名、规格、机型、生产日期,将相应产品对应的销售记录进行审计,准确认定不合格产品已销售金额。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罪将龚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龚某等人冒用其他公司农药登记证生产、销售农药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适用应严格限制,且现有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冒用农药登记证生产、销售农药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检察机关对非法经营罪未予认定,而是依据检验结果,将其中不合格产品的数额,计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后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龚某等人辩称,起诉书认定已销售产品系不合格产品是主观推定。公诉人答辩指出,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多次被行政处罚;生产过程不具备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职工不经业务培训、无原料验收制度、无生产规范、无产品验收制度;生产工人仅按龚某手写配方生产,且配方和生产方法一直未变;为降低成本,所购原材料多为无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原药,综合以上证据,认定已销售产品系不合格产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是战略问题,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粮食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制售伪劣农资违法犯罪危及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犯罪活动时间长、销售范围广、犯罪数额巨大、受害农户遍及全国且重点危害河南粮食主产区。经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家族式制售伪劣农资团伙被依法打击,有效净化农资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推动行刑衔接,加强诉源治理。检察机关注重延伸职能,积极能动履职,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为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贡献检察力量。一是加强行刑衔接,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龚某等人冒用他人农药登记证进行无证经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后,行政部门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被查封扣押的大量农药、化肥及原材料具有污染环境等安全隐患,针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会商,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推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保证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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