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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化肥不给钱怎么办?官方出手了

2023-10-21 15:03:12 德惠法院

近日,吉林省德惠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018年,姜某义在马某娇处赊购种子化肥,2019年5月7日,姜某义给马某娇出具欠款凭证一枚,载明欠款金额为50000元,并承诺2019年12月末给付30000元,2020年12月末给付21000元。

上述欠款,姜某义至今未给付,马某娇无奈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义系通过证人马某振在马某娇处赊购种子化肥,账目亦由马某振记录。

2019年5月7日欠款凭证上金额为50000元,其中部分欠款为货款本金,部分为利息。

因姜某义不能在2019年年末全部偿还完毕,又加收1000元利息,故欠款凭证上载明2019年12月末给付30000元,2020年12月末给付21000元,合计为51000元。

马某振庭审中证实姜某义实际欠款金额为19230元加上28900元,再扣除姜某义返回的种子款1380元即46750元。马某振、马某娇和姜某义对利息如何计算的,均无法作出明确陈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义对赊购马某娇种子化肥无异议,经核算其欠付货款本金为46750元,姜某义亦认可欠付马某娇种子化肥款约47000元,故法院对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姜某义欠付马某娇货款4675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姜某义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给付货款,其已构成违约,故其除继续给付货款外,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马某娇在本案中诉请货款50000元(含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计算,故自姜某义欠付货款之日起至立案前,马某娇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3250元(50000元-46750元),

因上述货款主要系2017年、2018年所欠,马某娇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标准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故对马某娇主张的货款及至立案前逾期付款利息合计50000元,应予支持。

关于立案后至欠款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马某娇主张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因50000元中已包含部分利息以及双方并无利息计算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应参照有关规定,以46750元为基数,按立案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计算。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姜某义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马某娇货款50000元及利息(以46,75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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