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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销售假冒撒可富复合肥 被判三倍赔偿

2024-04-26 14:10:15 中国法院网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袁某销售假冒撒可富复合肥料构成欺诈,对原告阙某某要求被告袁某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即39846.8元×3=119540.4元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了解,被告袁某系某电商平台上某商铺的经营者,阙某某系明溪县沙溪乡农民。2023年1月28日,阙某某向袁某经营的商铺客服咨询该店商品是否为正品,客服回答是正品,原包装发货。后阙某某在该商铺下单购买,共付款39846.8元。根据商品快照页面介绍信息显示:产品名称为复合肥肥料,品牌为撒可富(中阿合资)。


2023年2月10日,阙某某收到商品,检查后怀疑是假货,故与该商铺客服进行沟通。2023年3月20日,该商铺同意退款,两笔退款共计39846.8元于同日到账成功。2023年8月29日,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公司从未授权袁某生产销售我公司任何品种的撒可富牌化肥,且该商品的商标为仿冒我公司撒可富及图商标的假注册商标,其包装袋与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袋(撒可富四)完全一致,构成了违法仿冒外观设计专利及撒可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


阙某某遂将袁某诉至法院,并要求袁某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阙某某通过袁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商铺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货款,袁某交付了商品,二者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袁某在其经营的商铺销售案涉商品且在商品介绍中,标注复合肥肥料的品牌为撒可富,阙某某也在购买前与店铺客服进行询问案涉商品是否系撒可富复合肥料,客服予以确认并承诺系正品。


同时,通过对比阙某某收到的商品外包装与正品撒可富复合肥料的外包装,结合“撒可富”牌复合肥料商标权利人和产品生产者的中阿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来看,袁某销售给阙某某的商品并非撒可富牌复合肥料,案涉商品存在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且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实施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法院认定袁敏销售案涉商品构成欺诈,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肥料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之一,在我国粮食生产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对农业生产具有毁灭性破坏力,倘若假冒伪劣的肥料使用在农产品生产,轻则粮食减产重则致使农民血本无归。


作为经营者,不应为了私利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其后果是经营者本人无法估量的。同时,广大农民朋友在挑选产品时,首先要去具有经营资质、证件齐全、守信用的经营单位购买,并索取凭证,其次要认真检查包装、仔细识别产品标签。切莫因轻信游商走贩,贪小便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耽误农时。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农业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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